(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组织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四)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民族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六)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七)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支持和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港澳台友好活动并办理有关事宜。 (十)承办民间信仰和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传统五大宗教以外的外来宗教、新兴宗教方面事务,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十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十二)指导县(市)区政府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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