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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规定南部蓝鳍金枪鱼的养护和管理措施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发布日期:2023-03-31 11:36

        【字体: 保护视力色: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E E9EBFE EAEAEF FFFFFF

          欧盟官方公报2023年3月24日消息,3月1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条例(EU)2023/675,规定了保护南方蓝鳍金枪鱼的养护和管理措施。主要内容包括:(1)条例将根据《南方蓝鳍金枪鱼保护公约》制定的、对欧盟具有约束力的管理、养护和控制措施纳入欧盟法律;(2)条例应适用于(a)在《公约》规定的南方蓝鳍金枪鱼分布区进行捕捞的欧盟渔船;以及(b)进口、出口或再出口南方蓝鳍金枪鱼的成员国;(3)相关定义:“SBF”指南方蓝鳍金枪鱼或源自南方蓝鳍金枪鱼的鱼类产品;“船只记录”是指由CCSBT授权捕捞或副捕捞SBF的船只所建立的记录;“联盟渔船”是指悬挂成员国国旗,用于或打算用于海洋生物资源商业开发的任何船只,包括辅助船、鱼类加工船、从事转运的船只和配备运输渔业产品的运输船,但不包括集装箱船;“转运”是指将渔船上的全部或任何渔业产品卸到另一艘渔船上;“SBF标签”是指附在整个SBF上的外部标签,包含有关单个鱼类的信息;“CDS”是指由CCSBT制定的SBF具体渔获量文件计划,包括渔获量监测表、渔获量标签表和出口或再出口表;“渔获量监测表”是指附件一所列的文件,记录有关SBF的捕捞、转运、出口和进口的信息;“渔获量标记表”是指附件二所列的文件,记录关于被标记的单个鱼的信息;“进口”是指将SBF引入联盟的领土,包括在其领土的港口进行转运;“出口或再出口表格”是指附件三中所列的文件,其中载有关于全部或部分出口或再出口的进口渔获量监测表格中已经跟踪的SBF的信息;“出口”是指欧盟渔船捕捞的SBF向第三国的任何转移;“再出口”是指以前进口到联盟境内的SBF从联盟境内的任何转移;“'加工的SBF”是指经过清洗、去鳃、冷冻、去除鳍、厣(鳃板/盖)和尾巴以及去除头部或部分头部的SBF等;(4)全面禁止以SBF为目标。应禁止联盟渔船以SBF为目标。联盟渔船上保留的任何SBF应完全算作副渔获物;(5)未列入船舶记录的联盟渔船应被禁止在船上保留、转运或出口SBF。成员国在根据第1款提交其船舶名单时,应说明哪些船舶是新增加的,哪些是取代目前在名单上的船舶。如果联盟渔船参与了IUU捕鱼,成员国只有在得到有关船主的充分承诺,不再进行这种捕鱼后,才应向委员会发送第1款规定的信息;(6)SBF的标记。如果联盟渔船副渔获的SBF打算出口或再出口,在捕捞时应在每个完整的SBF上贴上SBF标签。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标签意外脱落且无法重新粘贴,应尽快粘贴替代标签,但无论如何不得晚于转运或出口时间。未加工的整个SBF不得在没有SBF标签的情况下进口、出口或再出口,除非因发生进一步加工而不再需要标签。只要鱼体保持完整,SBF标签应保持在每条鱼上,并应包括每个SBF的月份、捕获地区和方法、重量和长度。每个SBF标签应具有一个独特的预先记录的标签号码,其形式应包括一个独特的船旗国标识符和一个捕鱼年度标识符;(7)进口到欧盟的SBF。进口到欧盟的SBF应根据(EC)No 1005/2008号条例第12条的规定,随附渔获物证书和出口或再出口表格(如适用)。成员国不应接受任何未随附CDS文件和标签的SBF货物进口。成员国不得接受全部或部分未贴标签的非加工整批SBF的进口。该条例应在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日生效。该条例的全部内容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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