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省政级
      1. 省政级
      2.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3. 阅读:
      4. 时间:2023-01-28 10:16
      5.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6. 文号:   主题词:
      7. 浙农政发〔2022〕1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关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和农业标准地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原则要求

        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把住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改革主线,把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资源要素统一起来,搞好农村承包土地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改变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要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管理服务作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要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农业标准地改革相适应。

        二、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协调功能

        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有组织、引导、服务、协调、监督本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职责。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农业产业规划制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方案,引导和促进规模连片流转。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绝大多数承包农户意愿,依法依规组织整村整组整畈连片流转,对少数仍想耕种土地的农户,在承包地数量、质量不下降条件下,可通过互换承包地或保留原承包关系另行安置土地经营权等方式,落实土地承包权益。

        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前引导流转即将到期的流转双方,依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片区指导价平等协商,签订续约合同,稳定流转受让方经营预期,保护现有农业生产力持续发展。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保障跨承包期限流转可能面临的承包关系调整处置预案,指导跨承包期流转的当事人签订附加承包期满后继续生效条款的流转合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资产经营公司等合作,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按照农业标准地改革要求进行优化配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设施使用费和管理服务费,除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支出外,鼓励探索流转增值收益农户分享机制,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

        三、积极推广委托流转

        委托流转是指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一种流转形式。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探索采取委托流转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有力提升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水平。各地要指导规范委托流转行为,健全完善农户委托、发布信息、意向磋商、审查审核、签订合同、履约监督等程序,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和推广委托流转方式。委托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委托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受托方不得闲置、荒芜耕地,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方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未经承包方同意不得转委托。

        鼓励受托方与国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资产经营公司合作,鼓励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倡导通过综合评价主体资质、流转价格、投入产出、规模年限、设施装备、生态环保、带动效益等控制性指标,以农业标准地形式实现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并将相关指标纳入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相关承诺协议予以约束。

        四、切实加强土地流转管理与风险防范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和再延长30年的交汇期。各地要密切关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动向,切实加强指导管理和服务,认真抓好土地流转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要严格落实流转合同备案管理制度,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注重防范改变用途、层层转租、到期不能续租破坏农业生产力、跨承包期流转缺乏保障等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指导、协调、服务机制。对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等行为,要强化监管执法,依规核减农业补贴,依法解除、终止合同,依法赔偿。

        各县(市、区)要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片区指导价机制,积极推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或履约保证保险制度。凡是整村整组流转的,都应设置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要依法落实工商企业(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行政许可制度。要根据《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积极推广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促进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及时化解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矛盾。

        五、加快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数字化水平

        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快探索打造省、市、县、乡、村、户六级贯通的农村土地承包数字应用。各地要切实加强土地承包数据管理,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日常管理力量配备,抓实确权登记颁证扫尾工作,抓好承包地补充调查测绘、变更情况实时更新。要加强与自然资源等部门协作,探索构建起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制。要探索承包合同、流转合同网签管理机制,推动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一件事”场景。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2月30日

        安卓怎么安装365BET_365bet线上平台_365在线体育投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