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1. 便民服务
      2. 文字:
        保护视力色:
        收养登记办理指南
      3. 来源: 市民政局
      4. 时间:2023-03-21 15:26:26
      5. 阅读:
      6. 一、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浙民福〔2021〕62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22〕196 号)

        三、申请条件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4.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四、办理材料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是送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的,应提交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4.公安机关出具的DNA证明。

        二是送养福利院监护的孤儿的,应提交1.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2.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3.其他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送养人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二)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或下落不明一方父母同意送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送养人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五、办理机构、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及联系电话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各区(县、市)收养登记机关信息

        序号

        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办理时间

        1

        海曙区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海曙区气象路58号

        87268729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2

        江北区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江北区育才路118号江北行政服务中心南六楼

        87358216

        工作日8:30-11:30;13:00-16:30

        3

        鄞州区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鄞州区蕙江路567号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87419576

        工作日8:30-11:30;13:00-16:45

        4

        镇海区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镇海区骆驼街道民和路569号D3座6楼

        89287574

        安卓怎么安装365BET_365bet线上平台_365在线体育投注

        5月第三周至10月第一周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10月第二周至5月第二周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5

        北仑区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北仑区新碶街道闽江路627-1号

        86781218

        7月至9月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10月至6月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6

        奉化区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奉化区大成东路277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社会民生区

        88689107

        5月至9月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10月至4月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7

        慈溪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194号

        63081955

        7月至9月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10月至6月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8

        余姚市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余姚市兰江街道富达广场B区1号

        62730070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9

        宁海县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宁海县兴海中路369号南三楼婚姻登记处

        65258083

        5月至9月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10月至4月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10

        象山县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

        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路288号二楼

        89506562

        5月至9月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10月至4月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六、收费标准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二)审查评估: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评估,审查和评估的内容包括: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收养人的能力;5.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6.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7.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养评估是否合格(包括融合期)。

        (三)登记:1.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凡符合法律规定的,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公告: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2.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目前新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正处于修订当中,如正式实施,还请以新的登记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