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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婚登记办理指南
      3. 来源: 市民政局
      4. 时间:2022-07-01 18:00:10
      5. 阅读:
      6. 一、事项名称

        结婚登记办理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三、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

        3、双方自愿结婚;

        4、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5、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6、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7、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8、当事人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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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注: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五、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海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海曙区气象路58号            87268729

        江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江北区育才路118号          87358216

        镇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镇海区庄市街道兴海北路55号       86371661

        北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北仑区闽江路627-1号         86781182

        鄞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鄞州区蕙江路567号          87419588

        奉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奉化区大成路567号          88501015

          余姚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余姚市兰江街道富达广场B区1-4号     62709870

          慈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208号   63041510

        宁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宁海县跃龙街道兴海中路369号     65258068

        象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路288号      65733586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理时间

        海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8:30-17:00(无午休)

        江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镇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北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鄞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45

        奉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余姚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周一~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慈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早上8:00—11:30,下午14:00—17:00

        宁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象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八、联系电话(见第五列表)

        九、办理流程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婚姻登记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