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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登记办理指南
      3. 来源: 市民政局
      4. 时间:2022-07-01 17:23:32
      5. 阅读:
      6. 一、事项名称

        离婚登记办理

        二、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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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婚姻登记条例》;

        3、《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三、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

        3、男女双方持有内地办理的结婚证;

        4、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5、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的意见。

        四、办理材料

        1、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注: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2、男女双方当事人持有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原件。

        3、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男女双方当事人各填写1张《离婚登记申请书》。

        5、男女双方当事人各填写1张《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6、男女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张。

        五、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海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海曙区气象路58号            87268729

        江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江北区育才路118号          87358216

        镇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镇海区庄市街道兴海北路55号       86371661

        北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北仑区闽江路627-1号         86781182

        鄞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鄞州区蕙江路567号          87419588

        奉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奉化区大成路567号          88501015

          余姚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余姚市兰江街道富达广场B区1-4号     62709870

          慈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208号   63041510

        宁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宁海县跃龙街道兴海中路369号     65258068

        象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象山县丹东街道塔山路288号      65733586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办理时间

        海曙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8:30-17:00(无午休)

        江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镇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北仑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令时: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鄞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45

        奉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余姚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周一~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慈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早上8:00—11:30,下午14:00—17:00

        宁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象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周一~周五夏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冬令时: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八、联系电话(见第五列表)

        九、办理流程

        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程序办理,整个程序由同一家婚姻登记机关完成。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持结婚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十日计算方法: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四)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夫妻双方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照片、有效证件、《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原受理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三十日计算方法: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